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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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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9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6

 

 

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功能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库、渠道等地表水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功能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功能区划分

 

第五条  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十类。

保护区是为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而设立的水域,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

保留区是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以维持现状为主,不得在区内从事大规模或影响水质保护目标的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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