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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永康市水功能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功能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库、渠道等地表水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功能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功能区划分
第五条 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十类。
保护区是为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而设立的水域,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
保留区是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以维持现状为主,不得在区内从事大规模或影响水质保护目标的开发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