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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5-0002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永政办发〔2015〕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6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首期启动资金募集400万元,由市财政安排。
三、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本市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1.成立永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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