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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维稳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人行永康市支行,银监永康办事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维稳警示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维稳警示
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进一步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防范和遏制抽贷、压贷、惜贷等不当行为,有效化解企业“两链”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14〕32号)和《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永委办发〔2015〕2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融维稳警示约谈是指针对企业反映存在较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约见其一把手及相关责任领导,督促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一种警示机制。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拒不配合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维稳处置工作的;
(二)因抽贷、压贷、惜贷、收贷等不当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的;
(三)执行市委、市政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重大决策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
(四)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上级交办的和其他认为有必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