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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在原多证联办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
对新登记的市场主体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使用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