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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
为确保财政资金存放安全,保障财政资金支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效益,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政资金定期存放管理范围。财政资金包括国库资金、中央特设专户资金、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国库资金管理应遵循人民银行规定,中央特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该两项资金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存放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原则。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应依次遵循安全、支付、效益、导向等四项原则。
1.确保安全。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应考虑到存放银行的资产规模、支付能力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坚持安全第一,始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调度及时。
2.保证支付。财政资金应考虑到资金支付的重要性,保证按指令及时、足额支付。各存放银行必须保证财政资金的支付顺畅,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财政资金的使用。
3.确保效益最大化。在确保安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财政资金的收益应尽可能最大化。
4.发挥导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通过财政资金存放,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永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 根据财政资金存放时间长短及资金性质的不同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方式。
1.存放一年期以上的社保资金和其他暂时闲置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和利率,具体按《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存放一年期(含)以下的社保资金和其他暂时闲置资金在确保支付资金的前提下,其余资金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