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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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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5-0006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8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4


永康市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收益,建立和完善市本级财政资金科学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是指市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银行和利率的一种财政资金定期存放管理方式。

存放银行按约定支付财政资金存款利息和社会公益捐赠。社会公益捐赠,是指中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永康市公益慈善机构捐赠,反映中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捐赠的资金用于资助永康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救助及公益事业。

第三条  定期存放招投标的资金范围:在确保日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存放一年以上的市财政资金(主要是社保资金)。

第四条  参与招投标银行须是在永康市设有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下称投标银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安全。投标银行必须在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达到B级以上(含B级)。

(二)规范经营。经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上年度及至参加招投标前的期间内没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三)投标银行上年度的营业税、增值税是以永康机构名义申报缴纳,上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需缴纳在永康市。

(四)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每家竞标银行单次投标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上年度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每家银行多次竞标的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市财政资金全年用于竞争性存放存款余额的20%

第五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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