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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5-0005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永康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群众以多神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的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宗教性信仰。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 市相关部门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注重发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宗局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林业、农业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制度。建筑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不纳入本办法进行登记编号。申请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报镇(街道、区)初审。场所所在地跨村(居)的,由所在村(居)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村(居)为主提出;协商不成的,由所在镇(街道、区)指定其中一个村(居)为主提出;场所所在地跨镇(街道、区)的,由市民宗局指定一个镇(街道、区)为主牵头。方岩胡公祠由方岩风景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报方岩风景区管委会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