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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5-0004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永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各镇(街道、区)负责对辖区内规定限额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招标代理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到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