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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围绕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对立法宗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期限、被告适格、管辖规则、行政机关应诉义务、行政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结构改革深度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关联性、突发性均进一步增强,行政争议高发趋势进一步显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在监督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及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障原告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由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延长至6个月。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扩大受案范围。将受案范围由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文件内容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整管辖制度。对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管辖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
(四)增加共同被告。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强化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与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各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肃执行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可将拒绝履行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