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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半导体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半导体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永康市半导体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半导体照明(以下称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降耗,培育相关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16年起,全市公共照明领域新建照明工程原则上采用LED照明产品,并对原公共照明领域进行LED照明产品分期分批改造,力争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LED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其中,市行政中心全部完成LED照明改造;市行政中心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包括镇、街道、区、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室内LED照明改造率达到80%以上;公园、道路等户外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率达到60%以上;社会各领域LED照明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二、推广模式
(一)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LED照明改造。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积极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先行投资进行LED照明改造。各业主单位依据合同,通过节约的电费支付节能改造费用。各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要作为业主单位,积极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进行LED照明改造。选择的LED照明节能服务公司须满足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并通过国家或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等条件。
鼓励和支持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提供产品生产、工程设计和项目施工一体化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LED照明工程应使用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LED照明产品;优先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领军人才研发生产的LED照明产品。
(二)其他模式。其他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或其他工程建设模式,进行LED照明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先行,全面推开。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以市行政中心LED照明节能改造为试点示范,开展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在道路照明领域,以城市道路路灯LED照明节能改造为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及科学管理工作。在工业区、商场、酒店等社会照明领域,实施以室内照明、城市灯箱广告为重点的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引导促进全市普及应用LED照明产品。
(二)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推广使用的LED照明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照明系统安全用电。LED照明工程要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公路隧道照明、城市夜景照明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对应用改造替换的灯具,要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由节能服务公司或业主单位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四、政策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