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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