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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永康市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