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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
永康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含党组成员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实施或者熟悉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的同时,根据应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但不能仅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单独出庭。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虽以政府名义作出但由部门具体实施的,由具体实施部门组织应诉,该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因其派出机关、机构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等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由该派出机关、机构或临时机构组织应诉,其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九条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代表复议机关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该按审判机关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
1.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3.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案件;
4.各类规划调整引起的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