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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优化能源使用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充分利用我市光伏产业链日趋完善、太阳能光照资源丰富、可利用闲置屋顶资源巨大的优势,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培育光伏龙头骨干企业,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应用水平和光伏产业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不断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量200兆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和系统服务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努力争创一批清洁能源示范镇和省清洁能源示范市,着力打造省内重要的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和规模化示范应用基地。
三、主要工作
(一)鼓励光伏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社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居民建筑、新农村示范区等建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1.严格实行能源“双控”制度,鼓励具备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市重点用能企业利用现有屋顶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2.鼓励符合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或已完成可研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屋顶光伏发电配套设施,由发改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内容变更。
3.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公租房等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应率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4.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光伏产品的使用,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二)实行财政补贴。研究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财政补贴。
1.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利用企业屋顶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业主每千瓦时0.1-0.2元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五年。但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