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河湖库塘清淤项目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永康市河湖库塘清淤项目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永康市河湖库塘清淤项目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五水共治”精神,加快推进清污(淤)工作,规范我市河湖库塘清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以下简称清淤资金)是指用于清理各镇(街道、区)上报,经省、市审核,已录入“浙江省河湖清淤数据上报系统”中的全市河湖库塘淤泥的资金(城镇规模水厂饮用水源地水库的清淤另行规定)。
第三条 河湖库塘清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区)具体实施。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永康市“千河万塘”清污(淤)泥工作方案》做好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淤工作的资金分配、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及检查。
第二章 资金补助
第五条 清淤投资包括淤泥清理投资和淤泥处置投资。清淤的单价应包括清淤相关工程费用(包括清淤费用、护岸、综合整治等费用)和政策处理费用。
第六条 清淤资金以镇(街道、区)自筹为主,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七条 清淤资金补助对象为镇(街道、区)。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补助:
(一)河道、山塘、池塘、水库已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重点(项目)县及其它包含清淤内容的政府性投资工程的;
(二)2015年12月底前,已经实施包含清淤内容的工程的;
(三)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包含清淤内容的工程;
(四)已安排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包含清淤内容的工程;
(五)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
(六)验收复查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清淤资金根据工程内容进行分类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河道清淤:宽度5米以下河道(沟渠)每公里补助3万元;宽度5-15米河道每公里补助5万元;宽度15米以上河道每公里补助8万元;永康江每公里补助20万元。
(二)池塘清淤:按照水面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5元。
(三)山塘、水库清淤:按照水面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山塘、水库清淤应以改善水质和增加兴利库容为目的。列入除险加固工程的山塘、水库应把清淤工作列入除险加固工程内容一并实施,已开工但原设计未安排清淤的,由项目业主在不超出原批复工程投资概算的基础上,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追加清淤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正在做前期工作的,应把清淤列入工程建设内容。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要规范污(淤)泥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要把淤泥处置与绿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淤泥资源化、综合化利用途径。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要变更 “浙江省河湖清淤数据上报系统”中清淤项目的,需经省、市、县三级五水共治办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