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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永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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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1-2016-0006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永康市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8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永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永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4 

永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16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

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镇(街道、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区)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低保证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即时调整。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镇(街道、区)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实名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网络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市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永康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永残联〔201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

永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镇(街道、区)             村(社区)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或本人

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申请承诺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做以下承诺: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贴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愿意接受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已入户调查,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街道、区)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市残联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请民政局审定。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市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市残联、镇(街道、区)各一份。

永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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