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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6-0005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制度,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道、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耕地保护奖补应当遵循全面实施原则、分级负责原则、绩效导向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三、奖补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镇(街道、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奖补范围和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两部分组成。
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其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如该村集体有土地被征收的,则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确认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准),资金标准为120元/亩·年,10%用于奖补镇(街道、区),9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其中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不少于60元/亩·年、其余部分可奖补到农户。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奖补范围和标准,具体按照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补标准。
五、奖补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耕地保护资金,省财政用于耕地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省下达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主要从省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奖补资金扣发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