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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永康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提高全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保绩效功能,促进水污染物减排,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我市已投入正式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考核要求
(一)污水处理量考核。
以污水处理厂日平均进水处理量为考核依据,日平均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处理能力的95%即达到考核要求。
(二)出水水质考核。
根据污水处理厂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的平均出水水质情况,结合当前治水工作需要,当同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1.以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每月人工监督性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各项指标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
2.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氨氮、总磷指标月均值分别达到1.0mg/L、0.31mg/L以内;
3.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氨氮、总磷指标日均值分别达到1.0mg/L、0.31mg/L以内的天数占当月有效天数的80%以上。
三、考核步骤
(一)考核组织。
由市五水共治办牵头成立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每月技术考核通报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二)技术考核。
由市环保局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五水共治办。
1.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整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填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统计表(见附件),对氨氮、总磷日均浓度进行统计,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2.环保监测站按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开展每月的人工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每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3.环保监察大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4.污水处理厂加强运行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
5.市环保局汇总人工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月均值、日均值达标情况及异常情况等内容,分析得出考核结果,并整理相关考核材料。
四、考核结果运用
建立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双挂钩”激励机制,即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相挂钩,污水处理质量与职工效益相挂钩。污水处理厂考核结果经环保绩效考核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