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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6-000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永康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类为耕作培育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就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将其用于土地整治、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的过程。
第三条 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经批准不剥离:(一)土壤受污染严重的;(二)土壤缺乏肥力不宜种植农作物的;(三)区位条件偏远、交通状况差等难以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四)其它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
第四条 耕作层剥离厚度视土质优劣情况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厘米。
第五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全市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开发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剥离方案审查、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事项。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各镇(街道、区)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管护、利用等工作,要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资金保障和拨付;市国土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指导协调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耕作层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市农林局负责耕作层土壤质量、剥离厚度认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耕作层土壤污染情况的审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积极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