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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6-0002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永康市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水务、规划、城管执法、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火栓的规划】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论证立项时,由建设部门负责通知消防部门参加,确保市政消火栓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城区和建城区以外沿道路铺设的市政给水管网,要按照国家标准预留消火栓接口。
新开工的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
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村庄要充分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五条【建设责任】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
各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消火栓的验收、备案】 市政道路等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要到消防部门办理验收手续,由消防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供水、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补建】 为解决城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问题,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尽快解决”的要求,制定消火栓补建计划,及时补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