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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委托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委托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永康市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委托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配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力量,提升财政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质量水平,并节约财务管理经费支出,根据《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市一级预算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少于10人(含),年度经济活动规模较小,以及因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三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短期内确实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属于市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实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市一级预算单位)报账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符合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中,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每两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 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集中委托代理记账时间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协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委托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二)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九条 当委托代理记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时,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依法进行独立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