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6-0022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浙建村发〔2015〕5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永康市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联户分户收集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指行政村内部污水收集系统)、镇区范围内的村内部污水管网收集系统(不包括接入污水处理厂主管网)。
第三条 镇(街道、区)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将通过验收的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及时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保养等基础数据,以提高治污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属地为主、政府主导原则,建立起以市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道、区)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为导向,鼓励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联户分户收集处理设施、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维修(户内外以接户井为界)。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和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施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区)、行政村、农户、第三方运维单位”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市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等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市建设局:牵头抓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政策制定,运维工作落实和业务指导;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及移交接收;负责落实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经费审核、拨付等日常工作。
市委农办:负责督促镇(街道、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验收和基础资料的移交。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资金的保障,将运维资金列入每年年度预算,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达标监管工作,落实和监督第三方监测机构,审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及编制综合评价报告,及时抄送市建设局,作为年度运维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其他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验收、移交、运维等工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机构,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制定运维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定期开展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指导、监管;指导督促行政村、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运行维护中农户政策处理及其他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村级组织对终端前的管网系统及无动力终端设施维修、设备更换的工作落实。
第九条 行政村应落实一名运维协管员,一般由农村水务员兼任,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参与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护等工作;负责终端前的管网系统及无动力终端设施维修、设备更换,并承担产权设施的维修、更换相应费用;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全部接入主管网;督促农户做好改厕及化粪池清理;教育村民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第十条 农户应做好接户井上游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化粪池和接户管的维护、维修;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新建房屋时,应设置污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主动配合做好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污水主管网。
第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在永康设立分公司或运维管理项目部,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按要求开展辖区内的污水管网及处理终端运行维护,每月一次对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及时上报所辖的镇(街道、区)、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做好污水收集系统、联户分户收集处理设施(合同范围内)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和维护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建设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等。
第三章 运维模式
第十二条 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处理终端、污水收集系统、联户分户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运维管理的模式。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确定: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第三方运维单位,全市分二个片区进行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资质要求:浙江省内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污水处理二级或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运维合同由市建设局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
第四章 验收移交
第十六条 镇(街道、区)应严格把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工程“验收关”,认真按照“工程完工——编制竣工资料——施工单位自检——自检整改——业主单位初验——初验整改——竣工综合验收——综验整改——移交”的流程,从细从严开展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并抓好各级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防止治理设施带病运行无效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登记: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镇(街道、区)及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组织开展资产登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