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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永康市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吸纳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根据《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6〕28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创新研发科技活动,旨在通过财政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进一步提高研发投入比重,加大研发平台建设,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奖励资金总额暂定500万元。
第四条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的评价排名。
第五条 研发经费投入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需独立核算),加上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费用,扣除各级财政科技奖励资金后确定。
第六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分挡设置及奖励金额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共分以下四档:
(一)第一档: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
(二)第二档: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2亿元(不含);
(三)第三档:主营业务收入0.5亿元—1亿元(不含);
(四)第四档:主营业务收入0.2亿元—0.5亿元(不含)。
第八条 各档的奖励金额设置:第一档奖励总额200万元,第二档奖励总额150万元,第三档奖励总额100万元,第四档奖励总额50万元。
第九条 根据企业最终得分情况,对各档排名前10位的给予奖励。若第10位出现两个或多个企业同分的,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由高到低确定第10位。若某档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不足10名的,即按比例调减该档奖励总额。
第三章 奖励计分办法
第十条 奖励的计分办法:
(一)企业奖励金额=企业得分÷企业所处档内排名前10位企业得分之和×企业所处档的奖励总额。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奖励发放以百元为最小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