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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6-0019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暂行)》、《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永康市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投资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规范管理与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有效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投资,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设立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63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成立若干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子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区域合作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类型。
二、组织架构
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面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永康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法人,具体履行产业基金对外股权投资职责。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受管委会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
三、投资运作
(一)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内依法成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4.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永康市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上市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子基金应在永康市内注册;
2.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的股份不应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原则上不能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3.投资于永康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50%或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子基金引进在永康市外的被投资企业,永康市外被投资企业迁入永康市的,视作双倍投资市内企业。
4.除基金管理人和产业基金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5.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 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子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三)子基金的投资对象。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为:《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重点发展的制造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项目)。重点投向我市的“五大百亿”产业即汽车制造及零配件生产、时尚五金及家居用品、先进装备制造及材料应用、信息经济和现代服务、文体用品和影视旅游,网络经济等具有高成长性、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及城市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积极化解“两链”风险领域。
四、投资管理程序
(一)项目征集。主要采取子基金工作小组推荐与市场化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1.子基金工作小组向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推荐投资意向目录,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在目录库中选择投资项目。
2.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
(二)前期调查。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对投资意向进行认真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
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并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项目审议。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提交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成员单位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四)投资审批。项目经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拟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五)项目实施。管委会批准后,由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永康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除实行“双管理人”架构外,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五、投资项目退出
(一)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子基金的需要,经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延长经营期限至10年。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2.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子基金设立超过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三)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四)除事先约定外,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照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六、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原则上应由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二)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三)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四)子基金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制订和完善基金止损制度和预警体系,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五)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将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备案。
(六)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向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七、附则
(一)对子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直接投资(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的规范管理与运作,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设立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直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重点突出、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原则对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直投基金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和投资对象,可采取定向增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形式。
二、组织架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