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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永康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关于设立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6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吸引风险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永康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上级部门补助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出资额暂定1亿元。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永康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面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建立投资决策机构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永康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作小组,开展创业投资机构等子基金意向单位的联系和推荐工作,并会同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对投资意向进行筛选汇总。
第九条 永康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征集子基金投资意向,筛选汇总,并根据管委会投资决策机构的审议决策进行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条 国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均可作为申请者,向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且已完成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备案;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子基金应在永康市内注册,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申请者依法募集。
第十六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的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或委托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管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运营与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职责,监督资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管委会派出代表。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金投向原则上应以永康市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为重点,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50%;投资永康市外企业或项目,投资后引进永康的,其投资额按双倍计入永康市内的投资额;
(二)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应达到子基金投资总额的50%或以上;
(三)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且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