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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在校学生,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市积分入医条件的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缴费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40元(在校学生每人缴纳200元)。中途参保人员按每人240元收取。特困人员(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民政在册孤儿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免缴,免缴对象名单由市民政局、残联确认。
三、参保缴费时间
全市参保缴费工作按先在校学生、后城乡居民有序推进,具体时间由各镇(街道、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安排,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应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医保待遇从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
四、参保缴费流程
除在校学生外的城乡居民医保费采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代扣代缴为主,现金收缴为补充的方式收取。
(一)本市学校(包括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民办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不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其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不采用社保卡委托银行代缴代扣,各学校参保学生信息录入名单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二)正常续保人员(在校学生除外)持有社保卡并与永康农商银行签订城乡居民医保代扣协议的,应在2016年11月15日前在相应扣款帐户中存足应缴的医保费(每人240元),由永康农商银行代扣。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或与永康农商银行签订医保代扣协议确有困难的人员,仍需现金缴费。往年委托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扣缴医保费的城镇居民,全部转为采用社保卡代扣医保费或现金缴费。
(三)新参保人员(指2016年度未参保的)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办理参保登记,再行缴费。符合积分入医条件的人员凭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如村(社)集体出资缴纳居民医保费用或有部分补贴的,可与当地农商银行联系,办理集体扣缴。
(四)2016年12月1日以后,不再从社保卡中扣缴个人缴费金额。各镇(街道、区)、村(社区)应根据应缴未缴人员(即社保卡扣缴不成功的人员和其他信息系统遗漏人员)名单做好查漏补缺,组织人员开展收缴,并在2016年12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个人应缴金额缴入指定银行账户。
(五)新参保人员在缴费参保成功后,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永康农商银行社保卡制卡中心申领社保卡。
五、中途参保与退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