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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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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费由原先的六个档次,统一调整为只设一个档次,标准按参保时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0个月计算。

(二)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选择不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进行被征地农民信息登记(相关人员统称为登记人员)。

二、结合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情况相应调整其待遇领取标准

(一)缴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由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合计组成,具体为:

1.基础保障金:月标准以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为基础,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

2.个人账户保障金:以个人缴费金额除以139为月标准,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

(二)登记人员已届待遇领取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待遇按照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0%发放,经费从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中支出。

三、相关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规定施行前已参保缴费但未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以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方式做一次性选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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