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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6-0020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永康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和《金华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登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为基本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突出贡献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迁移登记落户:
(一)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在城镇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使用权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国家规定在本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的,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年的,可以申请在城镇迁移落户。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
(三)引进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