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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严格执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或中止条件调整方案
按照浙政办发〔2017〕7号文件关于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调整优化方案,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应启动价格补贴机制:1.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2.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应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我市严格执行该调整方案,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1.5倍乘以我市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1.5×我市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