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7-00015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范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明确用水计划核定、调增、考核等程序,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促进节约用水,抓好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现对《永康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5〕13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用水计划核定
(一)对于非工业企业用水户,以其前三年用水量的平均值作为下一年度的核定用水量。其核定用水量不得超过《浙江省用(取)水定额》用水量。
工业类市场及其他难以归类无法套用定额的用水户,参照本条款执行。
(二)用水户系同一法人且在同一区块的不同水表,合并核定计划用水量。
(三)市节水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各计划用水户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二、用水计划调增
(一)用水户近三年已通过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复测(确认管网无漏水,无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型用水器具及生产设施,产品单耗符合相关用水标准(下同)),并完成相关部门节水任务的,原则上按实需调增用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