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7-00011
永政办发〔2017〕8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主动响应、科学应对、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本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各学校(含幼托园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并及时做好通知。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课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对寄宿生或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应做好相应安排,加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安全。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服务主体,要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具体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同时学校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
(七)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教育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预警信息通报制度。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当本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应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