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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7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
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助推工业经济快速高质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工作意见》(永政发〔2014〕162号)精神,现就“三名”工程培育奖励制定补充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被列入浙江省或金华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均可申请“三名”工程的培育奖励政策。
二、奖励条件
在试点期间,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等事故责任处罚;
(二)未被列入“四色预警”“转贷通”“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恶意逃废债立案查处”“失信被执行人”等负面清单;
(三)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环比增长15%及以上。
(四)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4年;2016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5年。
统计口径含在我市登记、纳税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法人控股)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下属企业,但从事小贷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企业除外(参照年度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的统计口径)。
三、奖励期限
(一)实施期限。“三名”工程培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
(二)享受期限。在现有三批培育试点企业中,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2016年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6年和2017年二年。
四、奖励标准
按照“分级分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