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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 补充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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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78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

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6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助推工业经济快速高质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2)和《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工作意见》(永政发〔2014162号)精神,现就三名工程培育奖励制定补充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被列入浙江省或金华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均可申请三名工程的培育奖励政策。

二、奖励条件

在试点期间,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等事故责任处罚;

(二)未被列入四色预警”“转贷通”“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恶意逃废债立案查处”“失信被执行人等负面清单;

(三)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环比增长15%及以上。

(四)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4年;2016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5年。

统计口径含在我市登记、纳税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法人控股)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下属企业,但从事小贷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企业除外(参照年度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的统计口径)。

三、奖励期限

(一)实施期限。三名工程培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

(二)享受期限。在现有三批培育试点企业中,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2016年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6年和2017年二年。

四、奖励标准

按照分级分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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