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17〕76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一)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清理“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或与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或与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订时间进度。坚决杜绝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及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市法制办负责做好清理工作的牵头、指导和督促,市发改局具体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职业资格改革,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商事制度改革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不相符,以及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有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分别报市法制办。清理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7月27日前报送。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和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发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存在与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一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