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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中心
功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永康市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永康市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中心功能
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目标,推动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延伸,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升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镇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真正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近跑一次”的目标,进一步扩大镇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一个方便快捷、高效廉洁、规范透明的基层行政服务平台,提升办事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镇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方便百姓的优势,纳入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事项,切实为群众提供行政审批、社会事务、补助补贴等方面的服务,真正成为各类证件办理的平台。
(二)透明公开原则。通过明白纸、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所需材料、负责部门及人员、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依法高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事项。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目标任务
(一)时间安排。在2017年6月30日前,各镇成立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推动镇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和办理事项的入驻;2017年7月31日前,各主管部门派人或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17年8月31日前,实现行政服务中心相对集中办公,挂牌公开运行,使镇行政服务中心成为便民办事的前沿窗口。
(二)纳入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于分布在相关镇的基层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授权到位,连同办理事项和办事窗口纳入镇行政服务中心,应纳入的基层单位有:国土分局(所)、市场监管分局(所)、派出所、地税分局及延伸点、环保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应纳入行政服务事项见附件1、2、3。
四、实施方式
(一)窗口进驻。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镇行政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包括:国土分局(所)、市场监管分局(所)、派出所、地税分局及延伸点、环保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其它部门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进入。同时设立专职行政效能监督员,负责受理和办理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行政服务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中心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由镇里原先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人员组成,原则上要求办事干练沉稳,待人和善有耐心。行政服务中心实行AB岗位工作制,A岗属常驻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离岗时,B岗及时补充,确保每个服务窗口不缺岗。
(三)审批方式。已进驻乡镇的部门窗口,部门要授权到位,审批专用章到位;对于无法下派人员的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镇行政服务中心作为部门受理窗口的延伸,负责办理事项材料的受理,然后将材料扫描转化为电子文件,通过审批网平台或微信群上传电子文档,由部门审批科审批。部门审批好之后,镇里可以通过EMS邮寄或派车去取等方式将原始材料取回。最后批文通过EMS邮寄给办事群众和企业。
(四)工作机制。镇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便民、利民、规范、高效”的原则运作,实行开放式办公,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运行机制。
1.实行“六件”管理。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代理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即办件,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退回件,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本地发展规则的申请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作出不予办理的明确答复或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承诺件,需要审核或现场勘察的申请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先接收申报材料,承诺办结时间出具承诺办理通知书,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办件,涉及2个以上窗口或部门的事项,实行由主办窗口受理并牵头进行联合办理,指定责任人,承诺办结时间,杜绝推诿扯皮的低效率现象。补办件,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承办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待服务对象申报材料补全后按即办件、代理件、承诺件、联办件处理。代理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单位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协助服务对象准备相关资料并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协调代理事项的全过程办理。
2.实行“五公开”办理。各窗口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公告指南或明白纸等形式,公开告知群众办理各种事项的办事程序、法规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推行镇行政服务中心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工作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推行“最多跑一次”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一环,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加快下放事项落地生根。主要领导要有“放手干”的胸襟,配好配强窗口工作人员,把权力往下放,把服务往前移。
(二)协同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
(三)考核监督。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工作改革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改革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对于相互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启动追责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要开展群众与媒体的监督,电视台《焦点时刻》《问政时间》栏目要聚焦配合。
(四)宣传引导。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要广泛宣传镇行政服务中心优化和提升镇行政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广而告之,让群众和企业明白镇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正确引导办事群众到当地的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减少办事群众和企业跑动的距离。
附件:1.民政局等17个机关部门进驻古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
2.民政局等16个机关部门进驻5个(芝英、龙山、方岩、城
西新区、经济开发区)镇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
3.民政局等16个机关部门进驻7个(石柱、前仓、舟山、
西溪、唐先、象珠、花街)镇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
附件1
民政局等17个机关部门进驻古山镇
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
一、民政局(6项)
1.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2.门牌证办理;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
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5.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6.临时救助申请审核。
二、人力社保局(8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办理;
2.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初审;
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办理;
4.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5.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6.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7.出具社会保险信息证明;
8.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理。
三、国土局(6项)
1.农民建房用地报批前期审查;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用查询;
4.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批;
6.农村住宅用地审批。
四、司法局(1项)
法律援助。
五、国、地税局(1项)
税务证登记。
六、公安局(5项)
1.户口迁移登记;
2.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3.身份证办理;
4.办理旅馆、宾馆特种行业许可初审;
5.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
七、卫计局(3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受理;
2.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八、水务局(2项)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预受理;
2.取水许可预受理。
九、农林局(5项):
1.林木采伐许可预受理;
2.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预受理;
3.林区生产用火许可预受理;
4.毛竹采伐许可预受理;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预受理。
十、残联(2项)
1.办理残疾证;
2.补办残疾证。
十一、烟草局(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预受理(新办)。
十二、综合执法局(18项)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2.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3.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5.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7.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8.迁移树木(非古树名木)审批;
9.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0.修剪树木审批;
1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16.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17.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18.绿化补偿费征收。
十三、广播电视台(6项)
1.有线数字电视移址;
2.有线数字电视更名(过户);
3.有线数字电视报停;
4.有线数字电视恢复使用;
5.有线数字电视开户办理;
6.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取。
十四、规划局(9项)
1.镇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5.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6.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7.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8.村镇规划建设许可审批;
9.规划条件核实。
十五、建设局(12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城市排水许可;
3.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4.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备案;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涉及结构安全的备案;
9.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0.依法批准开工的项目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1.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2.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登记。
十六、市场监管局(4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