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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永康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永康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永委办发〔2016〕15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实行“突出重点、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分项核算、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整治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我市已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整治项目(不含古山镇和方岩安置区)。具体项目及内容详见附件《永康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表》。
第五条 为提高整治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应根据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美丽乡村”等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相关建设项目已有明确补助政策或已申报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第六条 各镇要严格以整治规划和《技术导则》为依据,围绕整治目标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功能导向和产业导向,认真梳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编制项目清单。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各镇须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规划方案为依据,详细梳理当年建设项目,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制定项目投资概算、资金预算、筹措计划及保障措施等报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
第八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程序和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镇要建立镇党政班子成员联系项目制度,负责跟踪管理,加快项目推进。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库,及时收集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九条 整治项目资金的补助:各镇申报的项目经市整治办审核筛选,并报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被列入上述年度建设计划的,方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采取按比例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按比例补助。按项目建设镇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以审计部门的结算审定价为准,不含政策处理等前期费用,下同)的50%-70%的额定比例给予补助(A类芝英镇、龙山镇、象珠镇、石柱镇和花街镇为50%,B类方岩镇、前仓镇、唐先镇和西溪镇为60%,C类舟山镇为70%)。其中,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合同金额预拨15%为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初验后,再拨付合同金额的25%;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累计拨付至结算金额的50%-70%的额定比例。二是以奖代补。根据省整治办达标验收所得分值予以奖励。得分90分(含)以上的镇,按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20%给予奖励;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镇,按15%给予奖励;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镇,按10%给予奖励;低于70分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设立项目推进争先奖励资金。
(一)举办项目推进现场会奖励。为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对承办本市、金华市、省级项目推进现场会的镇,分别给予项目推进现场会承办镇奖励每次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