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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治危拆违行动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和《关于服务保障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战消除历史文化建筑安全隐患的通知》(浙建规〔2017〕16号)等文件规定,在推进治危拆违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做到改善城乡环境、保障民生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机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市历史悠久,人文渊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近2000处,是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我市星罗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文化,体现了永康的地方特色,是建设“文化大市”不可或缺的元素,保护好这些文物意义重大。各镇(街道、区)和各相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在治危拆违行动中切实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做好治危拆违的服务保障工作,以达到改造与保护并重的目的。
二、因地制宜,分类保护
(一)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二)尚未公布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可由产权所有人、村及产权所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镇(街道、区)同意,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及专家核查确已基本不具有文物价值、无保留必要的,由市文化局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撤销。同时由提出撤销的镇(街道、区)积极组织力量发现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报市文化局登记认定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以确保区域内文物总量不减。确需迁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迁移方案需经市文化局批准。
(三)不可移动文物中属于D级自住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的,各镇(街道、区)要抓紧腾空并组织开展抢修加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坚决防范倒塌损毁等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文物损失。
(四)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重点村,原则上不得撤消或迁移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村落中的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也应该重点加以保护。
(五)对于不得撤消或迁移而予以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列入治危拆违考核范围。由所在镇(街道、区)、村集体及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