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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8-0008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各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浙江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金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投资工程在市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的项目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镇(街道、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道、区)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镇(街道、区)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农办、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规划建设、财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成员,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道、区)选配。
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本镇(街道、区)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工作细则;
(二)负责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审核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本镇(街道、区)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本镇(街道、区)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统计分析、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道、区)要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固定的场所作为交易平台,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报名、发售文件、开标、合同签订等活动必须在镇(街道、区)交易平台内进行。
工程招标工作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派员进驻镇(街道、区)交易平台,并开展工作。
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不得作为报名、发售文件、开标等活动的地点。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单独招标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必须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一)市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抢险工程及特殊应急工程除外);
(二)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2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费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项目各镇(街道、区)应进行年度招标发包,确定2—6家中标单位,年度招标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3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费1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的抢险工程及特殊应急工程。
特殊项目年度招标中标单位不能承担的,可进行单独招标或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不招标。
相关工程服务招标,市级有关部门已建立相应服务名单库的,可邀请该名单的所有投标人进行招标。
年度中标单位在规定服务年限内服务优良,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最多可依照合同续约一次,且不得提高续约价格。
第八条 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直接发包,合同报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进入镇(街道、区)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申请备案表(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二)该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三)资金落实证明(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除外);
(四)需履行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的应提供相应的批件;
(五)具备招标所需的规划设计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六)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第十条 进入镇(街道、区)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备案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其中到位资金建设期一年以内的不少于50%,建设期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0%);
(四)需履行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五)具备招标所需的规划设计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六)无障碍施工承诺书;
(七)成立建设工程监督小组报告;
(八)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记录。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外,还须在所在镇(街道、区)、村公告栏发布公告。
达到国家必须招标额度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程序招标。
未达到国家必须招标额度的项目,招标程序可适当简化。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接受报名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简易评标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中标候选人应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二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镇(街道、区)交易平台负责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招标文件,可参照市级有关部门已制订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合理、规范设置评审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须报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简易评标法。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时,优惠额度应参照市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相背离的补充规定、补充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必须送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合同没有备案专用章的工程项目,镇(街道、区)财务人员不得支付工程款。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项目,招标人与年度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在十日内送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缴存至指定帐户。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缴存到指定专户。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建立项目管理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代表招标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管理,负责项目前期审批联系、招标事项办理、现场管理、档案整理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确保进度、质量和现场全过程安全,杜绝中标人将中标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转包他人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中标工程的非主要项目分包给他人,以及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材料投入工程中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情况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收集依据报告所属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加强现场管理。中标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规范施工。建立项目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民工实名制管理台帐。建立现场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工程概算,变更时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再实施”的原则。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符合《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