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8-0005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报销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工作实际,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报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慢性病病种
城镇职工医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顽固性哮喘,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顽固性哮喘,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二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除外),阿尔茨海默病。
三、医疗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含多病种),统筹基金报销8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含多病种),统筹基金报销60%。
慢性丙型病毒性活动性肝炎鉴定后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鉴定,通过的继续享受待遇,未通过的不再享受待遇。其他病种鉴定通过后长期有效。
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须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办理报销。在市外医院就诊发生的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办理流程
符合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附件1),并携申请病种相关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近半年的门诊病历)及相关的化验、检查资料,到市内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病种鉴定专家鉴定签字(附件2)。鉴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交该鉴定专家所在医院医保办办理备案登记,其慢性病种相关待遇从鉴定登记后的次月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慢性病病种鉴定资料的存档以备查阅。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核查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资格;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取消其慢性病门诊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通报其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涉及医生个人的按医保协议医师管理规定处理。
鉴定专家应对鉴定意见负责,发现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通报其所在医疗机构,同时取消慢性病鉴定专家资格并按医保协议医师管理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鉴定专家和鉴定标准有变动时,由市人力社保、卫计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
种待遇备案表
2.永康市慢性病病种鉴定专家名单
3.永康市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5日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姓 名 | 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疾病诊断 | |||||||
| 门诊治疗 建议 |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
| 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案就诊医院 | 1. | 2.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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