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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永康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制过剩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配置有限的环境、能源、土地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负面清单包括甲类和乙类二大类,其中甲类从原先的七大类53条调整为六大类43条,乙类从原先的八大类43条调整为七大类33条。
二、对列入负面清单(见附件)的内外资工业投资项目,甲类目录只允许现有企业实施有实质性提升内容的改造,不得新建(市政府一事一议特殊事项和有关行业整治的特殊规定除外),其改造项目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
列入本负面清单乙类目录的,禁止建设,包括新建、改(扩、续)建,其现有生产能力除禁止建设外,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引导企业逐步进行淘汰。
未列入国家、省限制类、禁止类,而列入本负面清单的,按本清单执行;未列入本负面清单,而列入国家、省限制类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项目是指未经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
三、本制度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指导性手册,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调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地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修订并公布实施。
四、本制度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的产业管理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永康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甲 类
一、石化
1.7万吨/年以上聚丙烯生产线
2.10万吨/年以上丙烯腈生产线
3.10万吨/年以上ABS树脂生产线
4.60万吨/年以上乙烯生产线
5.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6.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二、化工
7.油漆树脂、溶剂型涂料生产线
8.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化工项目
9.生产表面处理剂、污水处理剂、有机溶剂类胶水、防水材料的小化工项目
10.废油回收加工项目
11.废乳化液加工项目
12.农药
13.普通油墨生产线
14.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产品生产
三、建材
15.传统轮窑
16.规划外水泥粉磨站
17.不符合规定产能要求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18.不符合规模要求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9.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
20.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21.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22.石材原料开采、碾石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