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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1-2017-00038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开始,我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标兵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新形势下破解土地资源制约的工作要求,以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为评价切入点,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以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二、实施内容
(一)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供电、供水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计算公式:亩产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2.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国税税费数与地税税费实际贡献数之和。包含增值税(实际入库、免抵调)、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含代扣代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入库税款;不包含滞纳金、罚款、稽查立案查补税款及企业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税费。
实际入库数指企业在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入库的上述各类税费。
3.用地面积:指企业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三)分档减免。
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1.标兵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24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100 %的减免优惠。
2.示范类企业:亩产税收达到12万元/亩(含)至24万元/亩的,给予60 %的减免优惠。
(四)其他规定。
1.当年注销企业、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考核范围。
2.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3.符合减免条件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