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7-0003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永康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8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的通报》(浙环函﹝2017﹞358号)和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金华市环境质量月报》(2017年第1—8期),永康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NO2等4项指标均排在7县市的末位。为尽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美丽永康”建设目标,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全力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PM2.5浓度逐年降低,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空气AQI指数优良率逐年提高,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数值逐年降低,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区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对城区所有建筑、道路、拆迁点等工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现场喷淋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做好扬尘控制。工地内的道路必须经常洒水,保持湿润;施工工地内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严格控制,装载物料不得高于车厢围栏,物料必须遮盖防止遗撒外漏;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冲洗除泥;城区裸露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重点加强对飞凤路、城西路、西塔路等路段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相关镇〈街道、区〉,以下需镇〈街道、区〉落实的不再列出)
(二)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和保洁洒水措施。强化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公路要定时保洁,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进一步提高渣土车辆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定期开展渣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管理,建立渣土大数据监管平台,统一安装GPS,所有渣土车要实现密闭运输,切实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加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每日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不得少于3次,尤其对飞凤路、龙川西路、城西路、西塔路等重点路段要加强洒水;同时,加大财政投入,购买喷雾降尘车和新增洒水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确保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和正常运行,健全完善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开展西城供电所周边饭店、居民蜂窝型煤禁燃试点;科学划定禁烧区,进一步控制烧烤油烟污染,从严打击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加强对飞凤路、龙川西路、松石路、紫微路、花城路、端头村等重点路段和区块餐饮、烧烤的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露天焚烧、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污染控制。在城区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落实禁烧分包责任制、网格管理制度,要加大对露天焚烧巡查的频次;继续实施全域范围内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验收和强化后续监管。做好锅炉等五炉的淘汰验收工作和补助发放,做好后续监督工作,强化考核内容,确保已淘汰锅炉不复燃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