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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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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中长期预算编制,规范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全部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施标准化管理。基本支出按人均标准、物均标准、限额标准、比例标准分类。项目支出实施分类分级标准化管理,完善项目设置规则,进行规范整合。

第五条部门预算支出按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支出是指政府为完成特定的工作职责或发展目标,由财政安排资金,按指定用途或对象编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的支出内容。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支出的程序合规性。

第七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财力情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二)绩效优先原则。预算项目的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支出需求,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强化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理念。

(三)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预算项目的设立要经过深入的政策研究和科学的论证分析,充分体现政府施政目标,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

(四)全过程管理原则。预算项目以唯一入库编码为线索,数据流随业务流实时传递,实现项目从立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到评价监督等全业务流程信息管理。

 

第二章预算项目分类

 

第八条按照全面完整、细化透明、科学规范、利于管理的要求,实行预算项目分类管理。

第九条根据支出性质,预算项目分为基本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和运行维护、零星修缮、专项业务、规划编制与课题研究、专项购置、设备设施运维、大型会议活动、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家庭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偿债支出、产权参股、其他项目。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包括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等。

第十一条零星修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费列支范围,对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等。

第十二条专项业务是指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管理事务等。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与课题研究是指单位专项用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部门专项事业发展规划、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课题研究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购置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安排纯粹用于货物或服务购置的支出项目。货物购置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交通工具、装备、被装及其他大宗货物等;服务购置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技术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等。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运维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职需要,自行承担的有关设备设施、系统网络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包括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本单位设备设施、系统网络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网络购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安排用于信息化专项建设的支出项目,包括硬件、软件购置,程序开发、应用,网络设计、集成、施工等,不包括日常办公使用的计算机等普通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大型会议活动是指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以及符合《永康市会议管理规定》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重要纪念活动、招商引资活动、大型论坛展会、大型文体活动或联谊活动等大型会议或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其它重要活动等。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补贴是指按政策规定以财政性资金给予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项目。包括企业技改贴息、科研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物资储备补贴、出口政策补贴、节能减排补助等。

第十九条个人家庭补助是指按政策规定以财政性资金对个人和家庭的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助学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生产补贴、耕地保护补贴、水库移民补助等。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补助支出是指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和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偿债支出是指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产权参股是指财政性资金向企业的投资参股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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