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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评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永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18〕13号)《永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永政办发〔2017〕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区)及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考评。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评包括年度工作考评和聘期工作考评。
第四条 年度工作考评实行评分制,由各聘请单位于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年度工作考评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评价情况,并结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意见等予以评定。考评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评由永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聘期工作考评根据聘期内的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综合评定,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续聘及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考评以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履行职责、规范执业、遵守纪律等情况为要素,实行评分制与一票否决制相结合。
第六条 年度工作考评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50分)
1.收到聘请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市政府或聘请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论证或者修改补充建议等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市政府或聘请单位的要求协助审查、修改重大项目合同等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4.未按市政府或聘请单位的要求提供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等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5.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评(2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2.因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每年未向聘请单位提出两条以上专项建议的,少一条扣5分。
(三)树立形象考评(20分)
1.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或聘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复议、诉讼、非诉执行等法律事务的,一次扣20分;
2.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20分;
3.参与其他损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的,酌情扣分。
(四)奉献社会考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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