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4-0002
永政办发〔2014〕37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各类项目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三)坚持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区)、职能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
村集体留用地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土地返还的,按照实际被征收耕地面积的5%返还用于报批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耕地的确认以土地详查变更图为准),其用途按区块规划确定;对征收耕地面积较少(按5%计算留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征地项目及本村区划范围内已无地可以预留的村,不再安排村集体留用地,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的8%,以拟征地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住宅用地基准价的3倍计算,全额返还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征地具体工作由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道、区)负责落实,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财政(统征办)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镇(街道、区)。
第六条 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600元,经济林(毛竹、杉树等)每亩1500-20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杨梅、柿子、枇杷等)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按实补偿,果树(梨、桔等)参照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名贵树木的移植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经批准(报备)的种养殖业等临时建筑、用水用电及生产生活等设施的补偿按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划定点迁移,其补偿标准为:土坟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0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1500元;其它坟墓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5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2000元。需要建公墓的,用地征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七条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指地上无附着物的净地)。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按照征收公告发布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收回。
第八条 荒山、河道、河滩、公路属于国有土地的,不予办理征收手续,因工程建设造成破坏的,须按国家标准予以修复,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用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用地使用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土地征收补偿费在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由永康市统一征地服务站统一支付。
三、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行作价补偿,以货币形式结算。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项目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屋重置补偿、附属物及装饰部分补偿以及大型设备搬迁补偿按照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价格予以补偿。房屋重置指导价(包括房屋结构等级、附属物及装饰部分、大型设备搬迁等在内)由建设部门负责发布,评估机构依法、据实进行评估。
专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未在规定时间内(10天内)选定的,由征收人随机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补助,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增加7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水平套房安置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到交付安置后的4个月(垂直安置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到用地定桩放样后延6个月),每月支付7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计算)。
非住宅(包括办公、生产、仓库等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征收人先支付给被征收人50%的征收补偿费,房屋完成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的征收补偿费。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装饰物)产权即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置方式的选择。被征收人属以下情况之一的(特殊情形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选择水平套房安置、垂直安置或货币安置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祖籍在本村且在本村留有祖居房产的非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非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房屋为法院拍卖或判决所得,或于1999年1月1日前购买且有买卖协议和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之一的。
除以上情形外,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二)按第一款条件选择水平套房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安置用房由征收人根据规定程序落实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安置用地由征收人根据规划统一安排。
2.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3.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将其征收范围内外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为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一户一宅”政策可享受宅基地批准面积(按人口标准限额)的1:5(被征收人限额占地面积与水平套房安置建筑面积的比)比例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具体人口标准限额的占地面积为:2人以下(含2人)户(特指分家立户后父母留房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3人户(达到法定婚龄未婚青年分户后及未生育夫妇按3个人口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户(含6人)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人口计算。
限额占地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其成本参照拟安置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建筑占地基准价40%收取。超出限额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拟拆迁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建筑占地基准价进行收购。
非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征收房屋确权建筑占地面积的1:5比例计算水平套房安置的建筑面积,最高占地面积限额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出限额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拟拆迁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建筑占地基准价进行收购。
4.安置用房的选择,按照套房户型实行就近高套。安置面积在1:5比例范围内的,征收人落实房产公司统一按公开招投标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收取房屋建设成本。被征收人实际选择面积超出1:5比例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0%收取费用;被征收人实际选择面积低于可享受面积的,多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购。
安置的车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水平套房安置面积,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
安置用房具体挑选办法和结构套型根据需求情况,由征收人按照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另行制定和设计。
(三)按第一款条件选择垂直安置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1.安置用地由征收人根据规划统一安排。安置用地不得安排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市区:东以芝英镇、经济开发区、石柱镇、东城街道、江南街道之间的行政区划分界线为界,南以金丽温高速为界、西以西三环与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衔接为界,北以规划中四环线为界,具体分界线详见附图;各镇按《永康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2020年末规划集镇建成区范围进行控制);本规定实施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垂直安置用地为国有划拨的,不得办理国有出让。
2.不得以拆带批。
3.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市区:东以芝英镇、经济开发区、石柱镇、东城街道、江南街道之间的行政区划分界线为界,南以金丽温高速为界、西以西三环与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衔接为界,北以规划中四环线为界,具体分界线详见附图;各镇按《永康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2020年末规划集镇建成区范围进行控制)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不得垂直安置。
4.住宅用房征收(以户为单位,将其征收范围内外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根据确权的建筑占地面积,采用“一户一宅、拆一还一、限额易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自行建设。安置的房屋原则上每规划间为40平方米,被征收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一间不足一间半的,按一间半安置;超过一间半不足两间的按二间安置,以此类推至三间半即140平方米为止。非被征收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进行限额安置,超过一个规划间不足半间凑半间,最高不能超过80平方米。国家政策性移民按移民政策处理。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限额面积的部分以及村集体用房按照拟拆迁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建筑占地基准价进行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