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园用地建设补充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小微企业园用地建设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关于小微企业园用地建设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建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拓展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关于印发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委办发〔2017〕136号)精神,对小微企业园用地供应及开发建设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划分用地供应区块
各镇(街道、区)根据小微企业园区块和核定入园对象实际情况,在制订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过程中统筹划分不同用地供应区块。
(一)协议出让安置区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主要用于解决原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置换安置。
(二)划拨供地区块。划定园区原存量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土地(建筑占地面积需按区块控规折算),以划拨方式供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区),主要用于配建生活服务设施。
(三)公开出让区块。
1.分宗地净地出让区块。由镇(街道、区)分地块组织公开出让。
2.整体打包出让区块。由政府主导、国有投资公司受让开发建设,主要用于解决用地遗留问题。
二、不同区块的开发模式
(一)协议出让安置区块。由镇(街道、区)统筹安排辖区内原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拆迁安置,按等价原则置换。原则上安置面积按原出让用地面积的60%置换建筑占地面积,由国土局协议出让给用地企业。原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入园解决工业用地。多个企业联合置换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允许以共有宗方式协议出让,并可按层分割办证,最小分割单元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安置地块与规划地块面积差额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找差。
入园置换安置的,原用地上的合法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建筑物补偿款。
原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工业用地现状使用条件下出让用地市场评估价计算土地补偿款;原用地上的合法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建筑物补偿款,一并补偿给土地使用者。
(二)划拨供地区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区)按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统一建设职工食堂、职工宿舍、职工活动中心、企业接待中心、会议中心、商业超市、办公场地等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确定为公共配套用地,划拨成本价按实计算。产权不得转让,可出租,出租收益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三)分宗地净地出让区块。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细化划分具体供应地块,合理安排用地供应时序,带总高度、层次、外立面、地下空间利用等方案公开出让。受让企业按园区统一规划和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开发建设。
(四)整体打包出让区块。由政府主导实行整体打包公开出让,市政府指定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参与竞买。受让国有投资公司按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统一建设标准厂房。镇(街道、区)已有国有投资公司的,指定该公司受让;镇(街道、区)无国有投资公司的,指定经信局下属的永康市小微企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再委托镇(街道、区)建设。无法筹集建设资金的国有投资公司或镇(街道、区),可由入园企业按建设方案自行建设厂房,但公建配套仍由镇(街道、区)统一建设。
1.整体打包出让区块以现行工业用地级别价的3倍为出让起始价,由国土局组织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