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01-2018-00013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政办发〔2018〕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8号)精神,现就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享受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扶持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营或主营金属废料(如有少数其他物资销售的,在统计税收和奖励基数上应予以剔除);
(三)销售对象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四)原则上销售对象仅限于市内,且实行“一对一”销售模式,即在市内的销售对象具有唯一性;
(五)月入库增值税应不少于50万元,或年入库增值税应不少于600万元;
(六)原则上其关联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税收总额不得低于首次享受本政策的上年度税收总额。
二、扶持政策
对符合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扶持政策范围对象的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经营金属废料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此后三年(即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个整年)内给予地方留成部分90%的奖励。
三、奖励兑现
(一)奖励申请。本政策按季兑现,即由企业在每季后30日内自主向市国税局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及符合奖励条件的纳税凭证;
2.金属废料收购和销售凭证;
3.专用发票开具明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