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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并上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逐级转报至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核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

 

 

 

 

 

 

 

 

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永康市农业农村局

年二月

 

 

1.调整目的与依据

1.1  调整目的

1.2  调整依据

2.永康市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要求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结果

3.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2  永康市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4.调整后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

5.附件

附图

 

 

 

 

 

 

1调整目的与依据

1.1  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9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永康市开展了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永康市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07号),由于未开展实地勘查,禁养区范围内缺少边界拐点坐标,禁养区划定范围只有文字描述,并未制作禁养区分布图,无禁养区面积统计。鉴于上述情况,需对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将为永康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

1.2  调整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10)《动物防疫法》,1997

11)《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1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

1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

1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

1.2.2  相关规范、文件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2.3  地方相关资料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

2)《永康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

3)《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4)《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07号)

5)《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3-2020年)

6)《永康市环境功能区划》(2015

7)《永康市生态保护红线》(2017

8)《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永政发〔2019116号)

9)永康市各镇(街道)总体规划


2永康市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

根据永康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市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宜养殖区。
    (一)禁养区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江南山水新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的工业区块,浙商回归创业园和镇级工业功能分区,中心镇规划区以及集镇核心区;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杨溪水库、太平水库、三渡溪水库、珠坑水库、黄坟水库、洪塘坑水库、上黄水库等规模水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联村、单村供水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

4.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市区通往各旅游景区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城镇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要求,排针对的重点问分为21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 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结果

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存在第2381215171821条等五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涉及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关于风景名胜区、关于工业开发区和镇级工业功能分区、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关于其他区域等五大类问题。存在的重点问题如下:

2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禁养区,仅文字表述,未制作禁养区分布图,无禁养区面积统计,缺少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

3条:农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禁养区,仅文字表述,未制作禁养区分布图,无禁养区面积统计,缺少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

8条: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划定为禁养区,实际未形成相关图件和面积、拐点等信息。

12条: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未形成相关图件和面积、拐点等信息。

15条:主要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未形成相关图件和面积、拐点等信息。

17条: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18条: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市区通往各旅游景区公路两侧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仅为文字表述,未制作禁养区分布图,无禁养区面积统计,缺少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

21条: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仅为文字表述,未制作禁养区分布图,无禁养区面积统计,缺少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

具体见表2.3-1


2.3-1

《国家排查要求》所列21项重点问题排查结果汇总表

 

排查重点

问题大类

排查重点问题

《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

对应条款

排查结果

是否存在问题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永康市无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涉及该项内容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

永康市无自然保护区,不涉及该项内容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

永康市无自然保护区,不涉及该项内容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划定要求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

仅文字表述,实际未划定范围,但表述中明确将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纳入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

不涉及该项内容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

不涉及该项内容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城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江南山水新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的工业区块,浙商回归创业园和镇级工业功能分区,中心镇规划区以及集镇核心区

仅文字表述,但表述中明确将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工业区块、各镇级工业功能分区等工业区块纳入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禁养区是指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区域;畜禽养殖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畜禽养殖户为生猪存栏4(含)—199头的养殖场所;

《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永政办发〔2018107号)禁止生猪存栏4(含)—199头的畜禽养殖户,与《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不符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

将河道两侧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南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不涉及该项内容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划定无明确法律依据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市区通往景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范围

将河道两侧20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永政办发〔2018107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

《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永政办发〔2018107号)不涉及该项内容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仅仅文字表述,未确定范围和分布图,实际实施过程中未涉及该项内容

 


3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1.2  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2  永康市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调整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07号),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开展的排查结果,本次永康市禁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1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核对并划定杨溪、太平、三渡溪、黄坟、上黄、洪塘坑、南溪、上弄口山塘等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2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核对并划定32个农村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3根据《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方岩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范围。

4根据《永康市域城镇规划》,对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工业区块、各镇级工业功能分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范围。

5取消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禁养区范围。

6取消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禁养区范围(南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7取消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市区通往景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范围禁养区范围。

8取消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增加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条款。


3.2-1

永康市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汇总表

 

序号

禁养区类别

禁养区名称

划定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禁养区范围

是否需依法调整

拟调整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备注

1

饮用水源

保护区

杨溪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2

太平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3

三渡溪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4

珠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5

黄坟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6

饮用水源

保护区

上黄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7

洪塘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8

南溪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

9

八坑里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0

麻车口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1

千秋岙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2

马舟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3

饮用水源

保护区

石仓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4

珠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5

九七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6

王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7

源口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8

骑马塘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19

指北塘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0

大岩垅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1

东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2

饮用水源

保护区

丁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3

后浅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4

黄坑口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5

里黄岩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6

野青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7

荷塘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8

马岭头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29

西坑里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0

箬步坑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1

饮用水源

保护区

峡石口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2

大桥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3

石湖坑山塘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4

石苍岩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5

里洋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6

西坑塘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7

龙潭里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8

秋塘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39

胜利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40

饮用水源

保护区

水仙洞水库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

/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水源保护区

41

自然保护区

/

/

/

/

/

/

/

永康市正在申报自然保护区一处,待批复后增补

42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方岩风景名胜区

/

/

根据《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4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环线以内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

44

江南山水新城规划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

45

经济开发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将工业区块划入禁养区

46

城西新区工业区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将工业区块划入禁养区

47

浙商回归创业园和镇级工业功能分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将工业区块划入禁养区

48

中心镇规划区以及

集镇核心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人口集中区

/

/

/

49

其他区域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

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

将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50

其他区域

河流两侧300

以内范围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

除南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人口集中区域以外的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

将河道两侧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51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市区通往景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

范围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市区通往景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范围

除人口集中区域以外的各类道路两侧200米以内范围

将道路两侧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

52

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

保护的区域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禁止养殖的区域

/

/

/


4调整后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永康实际,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永康市已划定禁养区60个,排查发现其中18个禁养区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禁限养适用范围的情况。本次排查后,永康市有42个禁养区保持不变,拟取消禁养区4个,对14个禁养区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禁养区共56个,面积由原禁养区558.76平方公里减少至455.12平方公里,禁养区总数减少4个,面积减少103.64平方公里。

永康市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见附表1,永康市调整前后的禁养区分布图见附图1和附图2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永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455.12平方公里。各禁养区重叠情况见表4-1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永政办发〔2018107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4-1

永康市禁养区重叠区域汇总表

 

序号

小区1名称

类型

小区2名称

类型

1

杨溪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方岩景区

风景名胜区

2

指北塘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骑马塘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

九七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源口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王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

石仓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

马舟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

黄坑口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0

太平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指岩景区

风景名胜区

11

黄坑口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2

大桥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3

里洋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

五指岩景区

风景名胜区

石仓岩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

丁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6

野青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7

石湖坑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8

洪塘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荷塘坑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

黄坟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峡石口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

上弄口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马岭头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附表1

永康市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

 

禁养区类型

编号

禁养区名称

划定依据

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01

杨溪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122.28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2

太平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72.94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3

三渡溪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15.76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4

黄坟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20.24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5

上黄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6.44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划定

JY01-06

洪塘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7.91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7

南溪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5.60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8

上弄口山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16.59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

JY01-09

珠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10.48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10

八坑里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19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1

麻车口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4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2

千秋岙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15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3

马舟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5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4

石仓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38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5

九七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23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6

王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40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7

源口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级保护区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为水库的集水区域

6.13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8

骑马塘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级保护区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为水库的集水区域。

2.92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19

指北塘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57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0

大岩垅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3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1

东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56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2

丁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级保护区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为水库的集水区域

2.62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23

后浅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4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4

黄坑口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住宅用地、耕地为主

5.27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5

里黄岩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28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6

野青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81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7

荷塘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5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8

马岭头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住宅用地、耕地为主

3.2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29

西坑里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14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0

箬步坑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65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1

峡石口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82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2

大桥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住宅用地和耕地为主

7.62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3

石湖坑山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山塘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15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4

石苍岩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78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5

里洋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26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36

西坑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63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7

龙潭里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9.05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8

秋塘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0.32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39

胜利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60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JY01-40

水仙洞水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水库的集水区域,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

1.28

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

(二)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YJ02-01

/

/

/

/

永康市自然保护区目前正在申报中,待批复后增补

(三)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JY03-01

方岩风景名胜区

方岩景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方岩风景名胜区范围(方岩景区)

98.48

根据《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JY03-02

方岩风景名胜区

五指岩景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方岩风景名胜区范围(五指岩景区)

47.70

根据《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JY04-01

东城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东城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7.10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2

方岩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方岩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0.42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3

古山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古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9.44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4

花街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花街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74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5

江南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江南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6.08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6

龙山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龙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67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JY04-07

前仓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前仓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66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8

石柱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石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66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09

唐先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唐先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38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10

西城街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西城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9.74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11

西溪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西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00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12

象珠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象珠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07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13

芝英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芝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13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JY04-14

舟山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舟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0.98

根据永康市市域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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