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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永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永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加快永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涵养优质税源
(一)对首次引进(培育)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予以奖励。
(二)加强对本地企业纳税辅导,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以企业前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地区总部、大型物流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做专
(四)鼓励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新设立的规上物流运输(货运)企业涉及股权转让的,按企业法人评估增值部分的5%给予补助,涉及自有产权过户的,按资产评估价值的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相关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对兼并重组或引进的4A级(含)以上物流运输(货运)企业,兼并或注册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达到1000万元(含)的,在重组成功或新公司成立正式运营时,按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