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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8〕3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意见
土地征收征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征收征用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市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保障了用地需求,但是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还是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矛盾新问题。根据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政发〔2002〕27号、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统一规范
必须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加强用地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所有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或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永康市统一征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市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职能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统一征地服务站和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统一征地服务站分站)为统一征地的具体承办单位。全市凡需要征地的项目,必须由项目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并由市统一征地服务站负责征地。征地协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除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签订征地协议外,任何单位不得再签订有悖本意见的征地补充协议。征地具体工作由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区)负责落实,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统征办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拔付镇(街、区)财政。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市政府委托市地价委员会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并予以公示。对目前我市已制定分区片征地补偿标准的区片,征地要严格实行“区片综合价”;对未制定分区片征地补偿标准的区片,征地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其中耕地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为每平方米32.4元。今后,市政府将根据上级要求随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除线状工程和国家、省重点工程中已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项目外,所有征地在区片价内实行统一价格,不能以征收征用土地的不同用途来划分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规范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个人或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实行统一支付办法,全部由统征办统一支付到村(重大工程项目为便于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同意,也可单独由统征办设立分户,支付征地补偿费)。项目用地单位,在未筹足征地补偿费前,统征办不予受理征地,用地单位不得进入作业。对已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也不得以其他借口干扰、阻挠建设单位进场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