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发〔2008〕62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永康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请示》(永工商发〔2008〕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康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二、为保持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延续性,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后,“永康市消费者协会”的名称由市民政局备案保留。
三、由你局负责组织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报市政府批准。
二○○八年五月四日
